• 首页
  • 手机找法网

当前位置:找法网>商丘律师>永城市律师>刘飞律师 > 亲办案例

寻衅滋事罪辩护词

作者:刘飞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7-11-14 16:42 浏览量:2338

辩护词

审判长:

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受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,并经得被告人**的同意,由刘飞作为其辩护人。接受指派后,我们调阅了相关案卷,并会见了被告人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,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作出以下辩护意见:

一、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

被告人**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。且其在到达现场后才得知此行的目的,到达现场后,也是在双方动手之后加入,并且没有使用凶器,相比其他实施侵害行为人使用铁质甩棍,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原因是被告人的可能性极小。可见被告人**在此起共同犯罪中,不是发起者和纠集者,亦不是本案的主要实行者,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。系从犯。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二、 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

被告人**在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并有强烈的悔罪之心,属于坦白情节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。

三、 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

从犯罪情节来看,被告人**在此案中,未参与组织、策划、纠集其他被告人,且亦未积极寻求被害人受伤的结果,被害人受伤的主要部位极大可能不属于**所造成。可见**的犯罪情节较轻。

从悔罪表现及有无再犯罪的危险来看,被告人**于讯问中主动交待犯罪事实,今天的陈述中自愿认罪、并有强烈的悔罪之心。从公安局的社会调查报告来看,**无犯罪前科。且此次犯罪后,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调解,赔偿被害人的各项费用,来弥补所犯下的罪行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这表明他的品质并不坏,再犯可能性低,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。经过这一教训相信其已经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利后果,及知法守法的重要性,不会再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,会努力作一名合格的知法守法的公民。宣告缓刑不会有再犯罪的危险。

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**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无再犯罪危险,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,符合缓刑条件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对于符合缓刑条件且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应当宣告缓刑。

综上所述,希望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**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。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对被告人宽大处理。

辩护人:刘飞

在线咨询刘飞律师

律师综合信息

  • 用户推荐热度: 5.0

  • 累计帮助用户量:652

  • 好评:37

咨询电话:13523809789